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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021年修订)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及《关于印发<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东华学〔2021〕18号)。为做好学院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标准和评审条件进行评选。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的评审规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除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覆盖面为:一等奖1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0.8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40%;三等奖0.6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50%。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勤奋学习,硕士研究生凡申请一等奖学金者,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学位课程无补考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定委员会),学院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依据新生入学综合成绩评定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依据第一学年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导师意见等情况,进行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三学年上学期学业奖学金直接延用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结果,不另行评定。具体细则如下: 1、一年级新生,推免生按照推免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国家统一招考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推免生一律排在国家统一招考的研究生前。 2、二年级学生,按照《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中评选计分标准计算总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评定。(注: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递交截止日前见刊或获得纸质录用函且导师签字确认的论文成果才可计入。) 3、三年级学生,直接延用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结果,不另行评定。 第八条 学院评定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定委员会审定,校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学生处的评审报告授权学生处审定。审定无异议后,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条 学校审核研究生在籍、注册情况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含)后入学的研究生适用本办法,2020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适用原办法。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参照本办法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阶段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优先按最高等级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