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
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2021年修订)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学校设立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评选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东华学〔2021〕16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是: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博士新生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社会活动奖和社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除外。 第三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 第四条 标准和名额 (一)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年,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 评选计分标准: 1、发表论文计分标准 论文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以东华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 依据《东华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认定办法》设定计分标准: (1)T类学术论文,计50分。 (2)A类学术论文,计20分。 (3)B类学术论文,计10分 (4)C类学术论文,计5分。 (5)在CSSCI扩展版发表1篇学术论文,计1分。 (6)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计0.15分。 (7)除以上各类期刊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其他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计0.02分。 注:(1)见刊或获得纸质录用函且导师签字确认的论文成果才可计入。 (2)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引文数据库检索的按积分高的认定。 (3)仅统计最高5项学术成果。 2、荣誉称号及获奖计分标准 国家级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优秀奖计4分,国家级荣誉称号计10分 市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2分,市级荣誉称号计8分 校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3分,优秀奖计0.2分 校级荣誉称号(落款为东华大学)计1分,其他荣誉称号计0.5分,相同荣誉仅计算最高等级得分。其他奖项、荣誉称号(如优胜奖,区县、街道及学院组织的比赛获奖)酌情计分。 注:(1)获奖指学习、社会工作相关的竞赛及征文获奖。如“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知行杯”、大学生英语竞赛、各级别理论宣讲比赛、理论征文、公益比赛等,高级别体育美育赛事获奖按获奖等级计分。 (2)“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参赛团队若进入市级及以上竞赛,学院将给予团队一定金额奖金。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的竞赛及教育部依托高校等举办的各类赛事获奖团队负责人得分100%,其他成员平分100%得分。其他集体荣誉、获奖,团队负责人得分50%,其他成员平分50%得分。 3、学习成绩计分 以排名分作为学习成绩计分 4、总分计算公式 总分=发表论文计分*80%+荣誉称号及获奖计分*15%+学习成绩计分*5% 以上述公式计算总分,作为该生评选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评定。 (二)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 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在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宿舍和社团等团队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同学广泛认可和好评的研究生干部,任职期需至少一年及以上。社会活动优秀奖,奖励积极参加由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的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种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生/年,评选比例总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评审办法: 申请者学习成绩需排名在前2/3。申请者自行递交申请,辅导员组织申请者进行社会工作(活动)情况陈述,答辩评审组打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按照额度评出获奖者。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名额、设奖金额、评选要求,以当年评奖发布信息为准。无特殊要求的社会奖学金评选参照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参评学年所学必修课无不及格,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生学术成果、学科竞赛、荣誉称号等认定时间段为学年,截止日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不可兼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不可兼得。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为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具体事务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中,各级评定委员会成员要遵循公正、回避和保密原则,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和学校审定公示。学生应主动关注学校发布的评审通知,未递交申请的无参评资格。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初评结果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定公示。校评定委员会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定,也可根据学生处的评审报告授权学生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