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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为做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精神和《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东华学〔20221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规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可参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条 直博生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参评,后四年按博士生身份参评;硕博连读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参评,后四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通知,结合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学科优势等因素统筹分配。

第四章 评审条件和依据

第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未解除的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评选综合考虑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综合素质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分,择优评定。

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成果认定时间段为自本学段入学起至申请截止日。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对于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评定。

第九条 评选计分标准

(一)学业成绩计分

以排名分*10%作为学习成绩计分

(二)学术成果计分

学术成果署名要求、成果认定范围、成果分类和积分计算总体参照《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获得成果基本要求》进行认定,同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学科竞赛和除发表论文外的集体学术成果等特定情况注明如下:

注:(1)仅统计最高5项学术成果。

2)学科竞赛全国性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4分;市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2分;校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3分,优秀奖计0.2分。集体获奖学生负责人得分50%,其他成员平分50%得分。

3)除发表论文外的其他集体学术成果原则上所有参与成员均予以计分,学生负责人得分50%,其他成员平分50%得分。

4)“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参赛团队若进入市级及以上竞赛,学院将给予团队一定金额奖金。

(三)综合能力计分

全国性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6分,优秀奖计4分,全国性荣誉称号计10

市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2分,市级荣誉称号计8

校级一等奖计1分,二等奖计0.5分,三等奖计0.3分,优秀奖计0.2

校级荣誉称号(落款为东华大学)计1分,其他荣誉称号不计分,不同学年可以累积,相同荣誉和获奖仅计算最高等级得分。其他奖项、荣誉称号(如优胜奖,区县、街道组织的比赛获奖)酌情计分。

注:(1)除学术成果之外能代表综合能力的荣誉称号及获奖。如各级别理论宣讲比赛、理论征文、公益比赛等,高级别体育美育赛事获奖按获奖等级计分。

2)集体荣誉、团队成果,学生负责人得分50%,其他成员平分50%得分。

(四)总分计算公式

总分=学业成绩计分+学术成果计分+综合能力计分

以上述公式计算总分,作为该生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进行评定。

第五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具体事务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分管教学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评定委员会成员要遵循公正、回避和保密原则,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和学校审定公示。学生应主动关注学校发布的评审通知,未递交申请的视为放弃参评机会。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本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导师签字认定。

(二)学院初评。学院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初评结果,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审定公示。校评定委员会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定,校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学生处的评审报告授权学生处审定。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定委员会提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4


附: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获得成果基本要求.docx